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08:49:00
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解散僅僅是個人獨資企業消滅的原因,企業并非因解散的事實發生而立即消滅。獨資企業的清算即是處理解散企業未了結的法律關系的程序。清算結束,進行注銷登記,獨資企業才最后消滅。清算人的產生 清算人是指清算企業中執行清算事務及對外代表者。清算企業因解散而喪失經營活動的能力,不能繼續進行經營活動,而只存在清算事務。因此,企業的管理人應代之為清算人。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原則上以投資人為其清算人。但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資人以外的人為清算人。通知與公告程序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導讀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解散僅僅是個人獨資企業消滅的原因,企業并非因解散的事實發生而立即消滅。獨資企業的清算即是處理解散企業未了結的法律關系的程序。清算結束,進行注銷登記,獨資企業才最后消滅。清算人的產生 清算人是指清算企業中執行清算事務及對外代表者。清算企業因解散而喪失經營活動的能力,不能繼續進行經營活動,而只存在清算事務。因此,企業的管理人應代之為清算人。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原則上以投資人為其清算人。但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資人以外的人為清算人。通知與公告程序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解散僅僅是個人獨資企業消滅的原因,企業并非因解散的事實發生而立即消滅。獨資企業的清算即是處理解散企業未了結的法律關系的程序。清算結束,進行注銷登記,獨資企業才最后消滅。 清算人的產生 清算人是指清算企業中執行清算事務及對外代表者。清算企業因解散而喪失經營活動的能力,不能繼續進行經營活動,而只存在清算事務。因此,企業的管理人應代之為清算人。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原則上以投資人為其清算人。但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資人以外的人為清算人。 通知與公告程序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清產償債程序 清算人應在債權人申報債權后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在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財產清償順序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責任消滅制度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自獨資企業解散后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注銷登記程序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2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注銷登記一旦完成,個人獨資企業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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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解散僅僅是個人獨資企業消滅的原因,企業并非因解散的事實發生而立即消滅。獨資企業的清算即是處理解散企業未了結的法律關系的程序。清算結束,進行注銷登記,獨資企業才最后消滅。清算人的產生 清算人是指清算企業中執行清算事務及對外代表者。清算企業因解散而喪失經營活動的能力,不能繼續進行經營活動,而只存在清算事務。因此,企業的管理人應代之為清算人。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原則上以投資人為其清算人。但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資人以外的人為清算人。通知與公告程序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