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下擔保人無責:
一、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轉讓債權或者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債權人轉讓債權的。
二、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但這種情況保證人僅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合同加重債務未經過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對于加重部分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四、保證人是被騙或者被脅迫提供擔保的。
五、超過保證期間的。
六、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此時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七、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過后,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一、什么情況下擔保人有權免除責任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或是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對于這兩種情形保證人不需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責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情況
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有約定情形和法定情形兩類:
1、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的約定情形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協議解除,保證合同約定擔保責任隨之解除的,保證人在主合同解除后,免除保證責任。
(3)債權人與保證人協議解除保證合同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的法定情形
(1)涉外保證合同已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在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指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要求承擔責任)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該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其保證責任。
(5)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新貸與舊貸是同一保證人的除外。
(6)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8)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的,如果物的擔保是由主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對其擔保的全部債權承擔責任。
在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的情形下,因物的擔保提供人不同,保證人的責任范圍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債權人有權選擇行使擔保物權或者保證債權,如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物的擔保人與保證人處于同等的清償地位,均有責任首先清償全部債務。此時,債權人是否放棄擔保物權,對保證人的責任承擔并無影響。在債權人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主張時,保證人仍有義務予以清償。當物的擔保由主債務人提供時,因保證人只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部分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責。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