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最重要的區別是前者具有非流動性(或有限流動性),不可以隨意轉讓,只能在員工退休或離開企業時由企業購回。這樣可以避免企業員工只注重股份轉讓收益而放松對企業發展的關切。員工只有在企業長期工作并做出貢獻,才能得到較高的股份收益。
員工持股制度雖與典型的股份制企業在持股人資格、收益分配、股票出讓等方面存在差別,但依然是以資產的個人占有為基礎而擁有相應的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它不允許企業外人員占有其股份(即成為持股會成員),企業員工則必須認購本企業的股份。認購股份的多少取決于企業資本與勞動的比例。員工離開企業時,企業要回購其股份。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代持股協議有什么風險
若實際出資人與顯名股東未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或者簽訂的協議存在合同無效的風險時,由于實際出資人不是工商登記上的股東,將無法依據《股權代持協議》向顯名股東主張自己的權利,更無權直接向公司主張投資收益或分紅。
若顯名股東擅自轉讓股權,由于顯名股東并非真實的權利人,則其轉讓股權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受讓人在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善意取得股權?;凇豆痉ā芬幎斯蓹喙ど痰怯浀膶剐Я?,如果受讓人已盡到注意義務,因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產生了合理信賴,那么法律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將優于實際出資人。
同樣,在顯名股東成為被執行人時,第三人依據工商登記可能會申請對顯名股東名下的股權進行強制執行。此時,雖然實際出資人為真實權利人,法院也很難依據《股權代持協議》支持實際出資人要求停止執行的申請。
公務員持股的相關法律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相關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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