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爭議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協議達成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或訴訟。
2、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的調解:
(一)勞動爭議發生后的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二)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三)勞動爭議訴訟過程中的調解
勞動爭議訴諸訴訟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可以依自愿、合法原則,進行庭前調解、當庭調解、庭后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3、仲裁
不愿調解、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或者一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
訴訟程序時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后一道程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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