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了股東和董事的產生要素和確定條件。股東是由公司存在的基礎,而董事是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而董事會是最高決策機構。股東大會有權罷免董事會成員,但必須得到擁有過半數股權的股東通過。董事可以擔任企業管理者,也可以雇傭管理者。
法律分析
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一般會選擇擁有更多股權的人擔任董事。在股東大會會議期間,董事會是最高決策機構。股東大會有權罷免董事會成員,但必須得到擁有過半數股權的股東通過(如果有一人擁有過半數股權,他的意見就足以決定任何事情)。董事可以擔任企業管理者,也可以雇傭管理者。
一、股東與董事產生要素不同。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董事則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
二、股東與董事確定條件不同。
股東是只要參加某個公司的利益銷售就可以是公司的股東,而董事要擁有這個公司或企業的大型投資者董事會的職權,一般由三種方式可以確定:
1、由法律規定;
2、由公司章程規定;
3、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在三種方式中,法律規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權威的,因此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職權作出的規定,董事會必須依照執行。
拓展延伸
股東與董事的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公司的最高決策機關是公司的董事大會,對公司的日常、重大事務進行表決。如沒有達到公司的規定要求時,無法履行相關的決議對這類提議進行辦理。相應的管理者也無法操作,服從公司董事大會的決議進行辦理。
結語
總之,股東和董事的產生要素和確定條件存在明顯的差異。股東是公司的核心要素,而董事是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而董事會是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的職權和產生方式都受到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十九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