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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