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對人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活動,即實施了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所獲得的利益。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罰金是需要用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繳納的,不能用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刑法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一、罰金和沒收財產有什么區別
沒收財產與罰金雖然同屬于財產刑,但二者的性質不同:
在適用對象上,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在內容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而沒收財產則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他財物。
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適當減免;而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減免的問題。
二、違法所得認定的三種情形
1、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2、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3、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收益,或者與來自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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