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為了防止因當事人隱瞞債務不報或只報部分債務給債權人帶來損失,辦案人員可在審理期間發出申報債權人公告;
2、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意見;
3、對于那些債權數額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債務分擔糾紛的債權人,法院可將他們追加為第三人;
4、法院判決一方負清償責任的同時應判決另一方負連帶責任;
5、對離婚后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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