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申請認定工傷的,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且認定書中受傷職工承擔的事故責任為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這樣才可以認定為工傷。故,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滿足本人負非主要責任這一特定條件的,才能被認定為工傷。此時,可以申請工傷保險進行賠付,而工傷保險是指國家或社會為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家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員工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一、怎么認定工傷是在上下班途中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關鍵,實踐中有時間論和路線論兩種觀點。即按上班時間時段和上班路線路段來劃分和認定。從時間角度出發,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應該是按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計算,大部分單位都會有相關的規定。而最新的司法解釋顯然擴大了這個規定的外延。司法解釋界定的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非常人性化。公眾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有時候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這些都應該屬于合理時間。法律認同的這些情況,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種認定情形: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建筑工地工傷處理辦法是什么
員工需要根據工傷流程進行處理:
1、及時送往醫院治療。
2、申請工傷認定,由單位或者個人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認定為工傷。
3、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在員工治療完畢或者達到一定醫療期之后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鑒定,判定傷殘等級。
4、待遇審核,員工或者單位根據醫院的治療發票、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等想社保中心申請待遇審核,下發工傷待遇,包括醫療費用以及傷殘補助費用。
5、如果員工需要解除勞動關系,有傷殘員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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