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企業分公司經總公司授權有權直接簽訂施工合同。
2、經登記的建筑企業分公司可以合法的從事建筑相關經營活動,建筑公司的分公司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屬于分支機構。
3、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一、企業申請破產,其子公司會破產嗎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見,根據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標準,可將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區分為分公司及子公司兩類。就公司設立的分公司而言,因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主體資格依附于總公司。因此,分公司當然不具有獨立的財產權益,其全部資產及債務等法律關系由總公司概括承擔。如總公司申請破產的,分公司全部財產權益計入總公司破產財產。分公司的全部債務,自然也在總公司破產清算中一并處理。
就子公司而言,《公司法》賦予其獨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獨立的享有財產權,可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子公司享有財產權益與母公司彼此獨立。在法律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互不連帶。據此,母公司申請破產的,子公司不必然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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