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案判刑判多久不確定,根據詐騙數額大小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
一、一般電信詐騙案判刑判多久?
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也有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電信詐騙案的偵查措施有哪些?
1、調查措施。
如現場勘查、檢驗、偵查實驗、調查訪問、辨認、訊問、詢問、通報等。
2、追緝措施。
如追蹤、堵截、搜索、守候、通緝等。
3、強制措施。
如拘傳、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三、電信詐騙案偵查階段律師有哪些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四、電信詐騙案件的批捕條件有哪些?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五、電信詐騙涉嫌犯罪怎么確定追訴期限?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一般電信詐騙案判刑判多久是不確定的,例如犯罪嫌疑人詐騙數額巨大,一般判處3~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電信詐騙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詐騙數額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刑事處罰標準肯定不會少于10年有期徒刑。
結語
電信詐騙案的刑期判決并無確定規定,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情節和涉案金額的大小而定。一般情況下,詐騙數額較大的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需要注意的是,此處僅為一般情況下的參考,具體刑期判決仍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條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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