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債權人和擔保人可以約定擔保期限。但約定的擔保期限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根據規定,一般擔保債權人在擔保期間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連帶責任擔保的債權人在擔保期間未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擔保期限是確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不中止、中斷、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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