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招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是違法的,不能形成合法的勞動關系。
2、相應地,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因工受傷的,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即不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法律依然保護童工的正當權利,用人單位對因工受傷的童工應當依法承擔一次性賠償責任。
雖然非法雇傭童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是依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在用工時,用人單位負有審查勞動者實際年齡的義務,未盡實質審查義務非法雇傭童工致勞動者受到傷害的,應賠償受害者因此所受到的合理損失。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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