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主要在于二者的合同標的不同,而且履行方式不同,具體而言即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二者的法律關系不同。因此對于二者的規制和處理,應該按照上述的法律規定來進行甄別。
一、物業服務合同是否為聘用合同
二者是并列關系。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二、建筑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什么區別
建筑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在于合同標的內容。建筑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本質上屬于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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