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公司不開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及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若因此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仲裁與調解、審判相關聯,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特征
1、強制性。勞動爭議仲裁為法定前置程序,并非當事人自愿選擇,依照《勞動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程序是當事人不能或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糾紛時必經程序,當事人不能自由約定仲裁的管轄,也不能選擇仲裁規則,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才能提起訴訟程序。
2、準司法性。勞動爭議仲裁具備司法的特征,即仲裁機構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通過具體應用法律來裁決案件,但是勞動仲裁活動并非由國家專門的司法機關來進行,而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具有準司法性,勞動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和行政權力,獨立辦案,同時又要受司法機關的監督。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