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庭。 開庭審理 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 審判長宣布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 代理 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 訴訟 權利。 (二)法庭調查。 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始法庭調查。 1. 公訴人 宣讀 起訴書 。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實 證據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 5.調取新證據。 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三)法庭辯論。 (四)被告人最后陳述。 (五)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六)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并在5日內將 判決書 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 公訴 的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 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傳喚 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七十二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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