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會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一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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