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劃分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07:32:01
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劃分
法律分析:承運人對實際承運人行為負責,實質上為一種違約責任。依據《海商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運人負有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以及妥善謹慎裝載照料貨物等義務。承運人違反上述義務,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此而言,承運人對貨損承擔的是過失責任。但應予注意的是,承運人自己對貨損雖無過失,有時也要按作為合同相對人的托運人或收貨人的要求首先承擔貨損責任。因為,依據《海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后款,承運人對其責任期間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應負賠償責任;依據《海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全部運輸負責,包括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即使承運人自己對貨損沒有過錯,亦同
導讀法律分析:承運人對實際承運人行為負責,實質上為一種違約責任。依據《海商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運人負有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以及妥善謹慎裝載照料貨物等義務。承運人違反上述義務,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此而言,承運人對貨損承擔的是過失責任。但應予注意的是,承運人自己對貨損雖無過失,有時也要按作為合同相對人的托運人或收貨人的要求首先承擔貨損責任。因為,依據《海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后款,承運人對其責任期間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應負賠償責任;依據《海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全部運輸負責,包括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即使承運人自己對貨損沒有過錯,亦同
法律分析:承運人對實際承運人行為負責,實質上為一種違約責任。依據《海商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運人負有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以及妥善謹慎裝載照料貨物等義務。承運人違反上述義務,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此而言,承運人對貨損承擔的是過失責任。但應予注意的是,承運人自己對貨損雖無過失,有時也要按作為合同相對人的托運人或收貨人的要求首先承擔貨損責任。因為,依據《海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后款,承運人對其責任期間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應負賠償責任;依據《海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全部運輸負責,包括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即使承運人自己對貨損沒有過錯,亦同。這時,雖然實際承運人對自己的行為所負的為過錯責任,但有直接過錯的只是實際承運人,承運人對貨損的發生并無直接過錯,承運人系對他人的行為和過錯負責,所以承擔的是違約責任。當然,承運人欲免除自己的責任,可以實際承運人也沒有過錯(包括已盡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妥善裝載照料貨物等義務)或實際承運人也可以享受法定免責為抗辯,或者依據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以海上貨運合同中明確約定承運人對貨物在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為抗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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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劃分
法律分析:承運人對實際承運人行為負責,實質上為一種違約責任。依據《海商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運人負有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以及妥善謹慎裝載照料貨物等義務。承運人違反上述義務,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此而言,承運人對貨損承擔的是過失責任。但應予注意的是,承運人自己對貨損雖無過失,有時也要按作為合同相對人的托運人或收貨人的要求首先承擔貨損責任。因為,依據《海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后款,承運人對其責任期間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應負賠償責任;依據《海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全部運輸負責,包括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即使承運人自己對貨損沒有過錯,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