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損失特別重大的,依法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執行判決失職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應予立案的情形包括: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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