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高鐵票改簽規定:開車前48小時(不含)以上,可改簽預售期內的其他列車,開車前48小時以內,可改簽開車前的其他列車,也可改簽開車后至票面日期當日24:00之間的其他列車,不辦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后的改簽。
改簽本身是不收手續費的,但是如果您改簽后的票價和原價不一樣的,需要遵循多退少補的原則。改簽只可以辦理一次,如果您需要第二次辦理改簽,只能到火車站退票后再重新預訂。
高鐵票退票規定:開車前48小時~15天期間內,改簽或變更到站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費。對開車前48小時~15天期間內,改簽或變更到站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費。
法律依據: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三十一條 1.旅客在發站辦理車票改簽時,應收回原票換發新票,票面打印“始發改簽”字樣。計算票價時,在聯合票價基礎上計算。
旅客在中途站辦理簽證不需補差價時,只打印簽證號;需補差價時,發售有價簽證票。2.除售票系統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手工改簽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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