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是一種對犯罪嫌疑人的暫不羈押處理,適用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未辦結以及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分析
被取保候審的意思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取保候審的法定情形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情形;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法定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的條件和程序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于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經法院審查決定后,可以暫時離開羈押場所,但需遵守一定的限制和條件,同時接受監督,以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1.確保不會銷毀、偽造證據或妨礙訴訟;2.確保不會繼續犯罪或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3.有固定住所和工作;4.有擔保人或提供財產擔保等。取保候審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請、法院審查、決定、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擔保、簽訂取保候審書等。取保候審是法律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種保護措施,旨在平衡個人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
結語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保護措施,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來說至關重要。它允許其在一定限制和條件下離開羈押場所,以確保案件的正常進行。取保候審的條件嚴格,旨在防止證據銷毀、犯罪再次發生和對社會造成危害。此舉平衡了個人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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