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要涉及到三個罪名,即刑法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中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發案較少。
集資詐騙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此種犯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有著明顯的區別。根據刑法第176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都屬于非法集資類犯罪,但二者之間的犯罪構成有著明顯的區別,而且社會危害性相差懸殊,因此在判處的刑罰上有較大差別,根據刑法第199條的規定,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期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企業非法集資罪的認定
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二、單位非法集資的定義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單位非法集資罪顧名思義就是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等單位的非法集資行為。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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