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幫信罪什么條件視為不知情?
1、并不存在“幫信罪什么條件視為不知情”這個問題
幫信罪在不知情的條件下成立。不知情不成立該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如果不知情則不成立該罪。
2、幫信罪證明不知情的流程具體如下:
(1)當事人在起訴后,應當申請公證機關將所保全的證據,提交受訴人民法院;
(2)當事人在起訴后申請證據保全,由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后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3)按照保全程序而確定的證據,以后法院在審判案件時是否采用,要以被保全的證據對案件是否有意義來決定。
二、涉嫌犯幫信罪者怎么證明自己“不知情”?
1、涉嫌犯幫信罪者需要拿出相關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情”
(1)想要證明當事人對案件情況不知情,與證明其他事實所需要對證據并沒有什么區別。
人證,證人證言等能證明不知情。
(2)可以找相關的證人,其證言能夠證明當事人對案件事實不知情或不在場,或者有相關物證如監控錄音錄像等能證明當事人案發的時候并不在場,以證明當事人對案件不知情都是可以的。
證據是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幫信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故此若是涉案當事人可以拿出相關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情,那么幫信罪的罪名當然是不成立的。但并非涉案者聲稱自己不知情,相關司法機關就一定認為幫信罪的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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