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區別: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大多數董事由股東大會產生,少數由成員大會產生。董事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陣和大部分日常生活事務。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所有股東組成,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有權選擇和解除董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股東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企業的所有重大人事任免和重大經營決策一般都得到股東會的認可和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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