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進行清算期間是不可以進行經營活動。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