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休和退休的區別如下:
1、工資待遇不同,老干部離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退休僅僅享受養老保險金;
2、醫療待遇不同,離休干部還有生活補貼,醫療待遇上也是實報實銷。退休要想領取養老金、享受醫療待遇,必須參保繳費滿足相應的條件,養老保險要累計繳滿15年,醫保要繳滿20年或25年,另外二者在面向的對象和年齡條件也不相同;
3、對象不同,離休對象為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退休對象為所有企業職員,含個體、靈活就業人員。
離休的年齡規定如下:
1、中央、國家機關的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副書記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省長、市長、主席、副省長、副市長、副主席和相當職務的干部,正職年滿六十五周歲,副職年滿六十周歲;
2、中央、國家機關的司局長、副司局長,省市自治區黨委部長、副部長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廳局長、副廳局長,地委書記、副書記和行政公署專員、副專員及相當職務的干部,年滿六十周歲;
3、其他干部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4、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離休。
退休的年齡規定如下: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綜上所述,離休和退休在工資待遇、醫療待遇以及所針對的對象方面有所區別。一般如果是離休則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條件改善為優。但是退休只享受養老保險,醫療待遇不同,退休也是有生活補貼的,看病也是可以進行報銷的。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參加革命工作的,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準發給。退休費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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