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的清算管理辦法和普通的企業基本是一樣的,主要是:第一階段破產申請與受理
第二階段破產宣告:(一)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二)破產宣告后相關事項的處理(三)清算組的設立
第三階段破產清算
第四階段破產程序的終結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一、國有企業可申請破產清算嗎
可以申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
債務人申請破產以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為條件,這是就國有企業而言。因為,國有企業的所有權人是國家,而上級主管部門享有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權力。這與非國有企業作為債務人申請破產時需要其所有權人同意是相類似的。
公司自愿申請破產,與公司解散一樣,是關系公司存亡和股東權益得失的重大事項,也應照此辦理。
這意味著,首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如果不是由于經營不善造成的,不具備破產條件。至于經營不善的具體認定標準,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其次,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尚不能證明為嚴重虧損的,不具備破產條件。至于嚴重虧損與非嚴重虧損的區別,目前尚無明確界限。
二、國有公司注銷手續
1、登報。
2、在注銷稅務(一般公司有國稅地稅)之前,繳清所有稅款,如有逾期繳稅情況,應補繳稅款及罰款滯、納金,必須繳清以前年度殘疾人保障金(如在注銷稅務之后發現以上款項未繳納,注銷程序就變得麻煩和復雜)。
3、繳清所有款項之后先去營業稅所在稅務所注銷稅務(一般的公司在國稅)然后去另一個稅務局注銷(一般為地稅)。
4、國地稅注銷完之后,去注銷工商營業執照。
5、最后注銷組織機構代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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