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時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約定對內是有效的,對外需分情形而定?!痘橐龇ā返谑艞l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币簿褪钦f,在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如果該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間存在財產分別制的約定的,那么夫妻之間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按照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償還。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財產已經約定歸各自所有的,那么該約定就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對于該債務,夫或妻一方就必須以其一方的財產清償。至于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在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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