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 清算 或者由 債權人 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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