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一、車禍賠償一般什么標準
因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事故責任方需要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和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要根據當地的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20年,喪葬費=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
二、交通事故死亡涉及到哪些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也可以予以賠償。
三、交通事故死亡多少賠償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多少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會賠償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