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勞動局是會快遞到負責人手里嗎
當事人和誰解除勞動合同就發給誰啊,發給當事人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或者個人。
如果解除合同通知書郵寄的地址是雙方已經確認的聯系地址,則即使拒也將視為送達。但如果雙方沒有指定聯系地址,寄件方也不能證明收件地址為收件方的可用地址,拒收后解除通知不能達到寄送的目的。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如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需要建立情況: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單位可依法解除合同外)。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單位不簽訂: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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