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司總經理只能由董事會聘任,股東會沒有這個權利。董事會負責決定聘任或解聘總經理,并行使相關職權。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兩者在組成、職責和性質上有所不同。股東大會負責決策重大事項,選任和解除董事,而董事會負責制作和保存議事錄,執行股東會決議,是企業的常設機構。股東大會體現股東意志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而董事會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
法律分析
一、公司的總經理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來任命嗎
1、不可以,公司經理不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司總經理只能由董事會聘任,其它機構和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四十九條【經理的設立與職權】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么
1、組成不同。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股東在公司設立的時候負有出資義務。也就是說股東出錢。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股東會擁有對公司很多重要事項的決定權。董事大部分由股東會產生,少部分由成員大會產生;
2、職責不同。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3、性質不同。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體現股東意志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的性質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機構。股東大會并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結語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司總經理的任命權歸屬于董事會,而非股東會。董事會對總經理的職權進行決定,包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等。董事會和股東會在組成、職責和性質上存在明顯區別,股東會負責重大決策和選任解聘董事,而董事會則是執行股東會決議的常設機構。股東會體現股東意志和企業最高權力,而董事會則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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