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了解家庭的基本情況,包括家里有幾個兄弟姐妹,都從事什么工作,父母是從事什么工作,以及應征青年的基本情況包括思想,身體,上學還是工作,之前都去過哪些地方,從事過什么樣的工作。
第二,征兵家訪也是要了解應征青年直系親屬的政治情況,主要是看看是否有犯罪記錄,這也是正常的一個重要環節。如果是進入北京的部隊,那么政審會更加嚴格,七大姑八大姨全都給查一遍。
第三,征兵家訪,主要的一個目的就是了解應征青年的思想情況,應征青年的態度很重要,肯定會問到,是否是本人自愿去當兵,有沒有做好吃苦受累的準備,自己對部隊有多少了解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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