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干部在試用期內允許內部調整崗位。
1.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試用期間如果因工傷、產假等特殊原因離崗超過半年,可適當延長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能縮短,但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者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者備案后,可以提前終止試用期。
2.根據實行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有利于干部盡快適應領導工作和加強對干部的教育管理。按照現行干部管理規定,干部調動是根據工作需要和個人意愿進行,在任職試用期內,如果是個人原因要求調動,特別是調往外縣,一般無法保留相應級別和待遇。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的考核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重點考核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3.試用期干部受到處分不可以轉正,試用期間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將免去副縣級試用職務,視處分情況繼續擔任原職務、降職或者撤銷黨內職務,情況嚴重的還將受到刑罰。公務員違反紀律,應當施以行政處分,予以懲戒,對公務員施以行政處分,是基于公務員一定違法違紀行為所做出。公務員違法違紀是指尚未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依法沒有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應當施以行政處分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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