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業保險中斷是可以累計的,根據《社會保險法》,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中斷不會清零的,下次失業時,可以合并計算的。
失業保險中斷是可以累計的。根據法律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參加失業保險滿1年以上的,失業保險中斷了再交還能累計。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領取失業金需要具備以下條件:參加失業保險滿1年以上人非自愿失業,開除符合規定0日內辦理了失業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