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合法。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員工加班,更無權克扣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必須事先與員工及工會進行協商。如用人單位事先未與員工及工會協商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員工有權拒絕加班。
同時有以下情況的不得安排員工加班:
(一)妊娠期的女員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
(二)女員工懷孕7個月以上,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她們加班。
(三)女員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她們加班;哺乳期指的是女員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
但在特殊條件,單位要求加班員工不能拒絕: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發生以上情形,員工不能拒絕加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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