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你的描述,其實失業保險轉移申請的申請是:失業人員原用人單位與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以選擇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或 戶籍所在地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如果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先到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開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希望我的介紹可以幫助到讀者朋友。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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