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如下:
1、以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進行非法吸收資金;
2、轉讓林權并且代為管護的方式進行非法吸收資金;
3、不具有銷售商品的真實內容,而以寄存、代售形式進行非法吸收資金;
4、不具有發行債券、股票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債券等方式進行非法吸收資金;
5、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進行非法吸收資金;
6、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進行非法吸收資金;
7、以投資入股、委托理財的形式進行非法吸收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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