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迫的婚姻是一種典型的包辦婚姻,是無效的。
一、包辦婚姻買賣怎么樣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應屬于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撤銷權消滅后,對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離婚糾紛,如當事人共同生活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準予離婚。對于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對于買賣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財產應予以追繳沒收。
三、彩禮公婆出還是老公出
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但是民法典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范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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