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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中的同行業怎么界定?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22: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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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中的同行業怎么界定?

離職后未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員工可自由從事類似工作或同類產品經營,公司無追償權。公司可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違約需支付違約金。保證人除非另有約定,有權追償,但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并存的債務約定按份承擔。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執行或原債務人履行債務。沒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后勞動者從事類似的工作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原用人單位無權追償。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在當事人未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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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離職后未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員工可自由從事類似工作或同類產品經營,公司無追償權。公司可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違約需支付違約金。保證人除非另有約定,有權追償,但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并存的債務約定按份承擔。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執行或原債務人履行債務。沒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后勞動者從事類似的工作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原用人單位無權追償。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在當事人未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離職后未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員工可自由從事類似工作或同類產品經營,公司無追償權。公司可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違約需支付違約金。保證人除非另有約定,有權追償,但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并存的債務約定按份承擔。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執行或原債務人履行債務。沒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后勞動者從事類似的工作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原用人單位無權追償。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在當事人未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并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該內容由 張家齊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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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中的同行業怎么界定?

離職后未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員工可自由從事類似工作或同類產品經營,公司無追償權。公司可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違約需支付違約金。保證人除非另有約定,有權追償,但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并存的債務約定按份承擔。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執行或原債務人履行債務。沒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后勞動者從事類似的工作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原用人單位無權追償。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在當事人未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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