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包括六大項目。1、子女教育附加項目扣除。適用于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階段和高等教育階段。子女教育專項扣除的標準為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對于每個子女可以選擇由一方扣除,也可以雙方父母各扣500元,已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需要攜帶接受教育的相關證件。2、繼續教育附加項目扣除。接受學歷學位教育每月的扣除標準為400元,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資格扣除每年標準為3600元,繼續教育的需要持職業資格相關證書。3、住房貸款利息附加項目扣除。抵扣標準為每月1000元,可以選擇夫妻一方扣除,也可以夫妻雙方各扣50%,需要攜帶住房貸款合同、還款憑證。4、住房租金附加項目扣除。直轄市、省會城市每月標準1500元、市轄區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每月標準1100元,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每月標準800元,需要提供住房租賃合同、協議。5、贍養老人附加項目扣除。如果是獨生子女,每月抵扣標準為2000元。6、大病醫療附加項目扣除。在醫保目錄范圍內,每年限額80000元,個人負擔超過15000的部分可以抵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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