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起訴追債應注意什么
1、對于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關于督促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2、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4、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5、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借條能否作為起訴證據
證據向來都是決定訴訟勝敗的關鍵。民間借貸糾紛主要的證據就是借條,在訴訟中,除非一方能證明該借條是通過不合法方式取得,否則持借條一方的還款主張得到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在借款時應盡量讓借款人出具借條。當借條不慎遺失或未寫借條,而對方以此否認借貸關系時,要注意采取有效辦法以取得證明借貸關系的憑據。鑒于目前電子證據已得到法律的認可并在實踐中廣泛應用,將電話錄音或短信作為證據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借條的作用,如果對方在通話或短信中有“現在沒錢,以后再還”或“就是不還”等表示,就基本證實了借貸關系的存在。同理,當對方惡意虛構欠款進行詐騙時,我們也可以用該方法獲得證據。
借條的內容要全面。借款數額、用途、利息、還款時間等都應做明確的說明。未注明利息的視為無利息,利息還應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即不得超出同期銀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借條中的措辭、表達要準確明了,避免一些有歧義或模棱兩可詞語的出現,如“現還欠款X元”就有兩種不同的理解。切忌出具類似“今收到某某X元”等過于簡單的借條或收據,這類單據有時連借貸雙方是誰都證明不了,也給法官查明事實時帶來不少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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