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發商虛假宣傳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虛假宣傳與實際交付的房屋不一致已經從根本上影響到房屋的使用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這種情況屬于開發商根本違約,使購房人無法達到合同的目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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