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社會保險費;
2.住房公積金;
3.年金;
4.商業健康保險;
5.公益捐贈;
6.專項扣除的費用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子女費用。
1、納稅人本人或配偶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2、住房租金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額扣除;3、納稅人贍養60歲及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4、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
5、大病醫療方面,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自負醫藥費用超過1.5萬元部分,可在每年6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二、分析個人所得稅還有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主要分兩項,學歷繼續教育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在學歷教育期間按照每年4800元定額扣除。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額扣除。大部分個稅納稅人都會有一項、兩項,甚至最多五項全部符合專項附加扣除標準。
三、專項附加扣除中,扣繳義務人如何為納稅人辦理扣繳扣繳義務人辦理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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