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搶劫罪區別如下:
1.犯罪的手段不同,綁架罪是綁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系人給付財物,搶劫罪則是當場劫取財物;
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綁架罪是先有綁架行為,后有勒索財物行為,搶劫罪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綁架罪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到一定地點,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搶劫罪則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綁架罪是通過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脅迫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出錢贖人,犯罪目的必須通過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實現,搶劫罪則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劫取財物,不與第三人發生關系。
一、搶劫案是否屬于行為犯呢
搶劫案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行為人構成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搶劫罪的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3.主體是一般主體。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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