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讓所得中可扣除的費用有:
(1)財產原值;
(2)合理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br />一、財產轉讓所得合理費用包括哪些稅費
1、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以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2、特殊規定如下:
(1)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財產轉讓所得中允許扣除的財產原值是指哪些
1、有價證券:其原值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轉讓債權:一般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應予以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計算公式如下:一次賣出的該類的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價和費用=購進該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總和&pide;購進該種類債券總數量×一次賣出某一種債券數量+賣出的該種類債券過程中繳納的稅費每次賣出債券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該次賣出該類債券收入-該次賣出該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價和費用]×20%;
3、建筑物:其原值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4、土地使用權:其原值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5、機器設備、車船:其原值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6、其他財產:其原值參照以上方法確定。如果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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