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清算的條件及程序,包括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下,應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可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律分析
公司清算的條件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拓展延伸
清算程序的合法要求是指進行清算的法定條件和合規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清算程序必須符合以下合法要求:首先,清算程序必須依法成立,經過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其次,清算程序必須遵守法律程序的規定,包括公告、報備、審查等程序。同時,清算程序必須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清算過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此外,清算程序還要求遵守稅務、財務和會計等相關法規,確保清算過程的合規性。最后,清算程序還需要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包括清算資產、清償債務等法定義務。綜上所述,清算程序的合法要求是確保清算過程依法進行,保護各方利益并維護社會秩序的法定要求。
結語
公司清算的條件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法律規定而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的合法要求包括依法成立、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債權人權益、遵守相關法規、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程序的合法要求確保清算過程依法進行,維護各方利益和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百一十一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將整改情況報告審計機關,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報告,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參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時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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