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壞賬準備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壞賬準備有以下情況:
1、一般企業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是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應收款項;
2、對壞賬損失的核算,采用備抵法。在備抵法下,企業每期末要估計壞賬損失,設置 “壞賬準備“賬戶;
3、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壞賬處理方法包括直接轉銷法和備抵轉銷法兩種。直接轉銷法是指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備抵轉銷法是指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先提取壞賬準備金,在發生壞賬損失時沖減壞賬。如果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如果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對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有明確規定,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稅法同時規定,納稅人對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
兩種壞賬處理方法的比較:納稅人采用直接轉銷法時,對日常核算中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不予考慮,只有在實際發生壞賬時,才作為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銷應收款項。這種方法的優點是賬務處理簡單、實用,其缺點是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和收入與費用相互配比的會計原則。在這種方法下,只有壞賬已經發生時,才能將其確認為當期費用,導致各期收益不實;另外,在資產負債表上,應收賬款是按其賬面余額而不是按凈額反映,這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期末的財務狀況。
備抵轉銷法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計壞賬損失,計入當期費用,同時建立壞賬準備,待壞賬實際發生時,沖銷已提的壞賬準備和相應的應收款項。采用這種方法,壞賬損失計入同一期間的損益,體現了配比原則的要求,避免了企業明盈實虧,在報表上列示應收款項凈額,使報表使用者能了解企業應收款項的可變現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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