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對股東、合伙人的規定中國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而有限責任公司系由董事執行業務,故無必要規定股東的競業禁止。2、對董事、經理的規定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義務是由董事、經理的忠實義務派生出來的,從根本上說,董事、經理的權利義務是由其與公司間的關系引起的。公司和董事、經理之間的關系是委任關系。就公司和董事、經理的委任關系而言,委托人是公司,受托人是董事、經理,委任標的是公司財產的管理與經營。這種委任關系僅依股東會的選任決議和董事、經理承諾任職而成立。在中國,普遍認為“引用委任關系說明公司與董事、經理關系,比較符合中國人的習慣和傳統”。3、對一般雇員的規定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是基于法律條文的直接規定產生,而公司往往通過與一般雇員競業禁止合同或在其他合同中訂立競業禁止條款,禁止雇員以任何形式受雇于與其任職或曾任職單位有競爭關系的企業。4、代理商的競業禁止義務代理商是以為其他商人的經營活動和交易行為提供代理、媒介服務為業的商人。為避免代理商憑借其優勢條件從事損害權利人的競爭行為,有必要為其設立競業禁止義務。風險提示:股東負有競業禁止(限制)義務的情形:1、股東如果擔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禁止義務。2、股東如果與公司具有勞動關系且屬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公司可以與他們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此,只要股東具備特定身份,也受到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約束。
競業禁止有哪些禁止義務
(1)法定競業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是一種強制性競業禁止,當事人不得協商免除。(2)約定競業禁止,是當事人基于合同的約定而產生的。單位員工在離職后,沒有法律的強制性競業禁止的規定,只是單位為防止員工任意跳槽泄露商業秘密,造成對自己利益的損害,通過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契約,約定競業禁止的義務。風險提示: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的禁止義務有什么?
競業禁止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對股東、合伙人的規定中國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而有限責任公司系由董事執行業務,故無必要規定股東的競業禁止。2、對董事、經理的規定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義務是由董事、經理的忠實義務派生出來的,從根本上說,董事、經理的權利義務是由其與公司間的關系引起的。公司和董事、經理之間的關系是委任關系。就公司和董事、經理的委任關系而言,委托人是公司,受托人是董事、經理,委任標的是公司財產的管理與經營。這種委任關系僅依股東會的選任決議和董事、經理承諾任職而成立。在中國,普遍認為“引用委任關系說明公司與董事、經理關系,比較符合中國人的習慣和傳統”。3、對一般雇員的規定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是基于法律條文的直接規定產生,而公司往往通過與一般雇員競業禁止合同或在其他合同中訂立競業禁止條款,禁止雇員以任何形式受雇于與其任職或曾任職單位有競爭關系的企業。4、代理商的競業禁止義務代理商是以為其他商人的經營活動和交易行為提供代理、媒介服務為業的商人。為避免代理商憑借其優勢條件從事損害權利人的競爭行為,有必要為其設立競業禁止義務。風險提示:股東負有競業禁止(限制)義務的情形:1、股東如果擔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禁止義務。2、股東如果與公司具有勞動關系且屬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公司可以與他們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此,只要股東具備特定身份,也受到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約束。
公司董事的競業禁止.4、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開立賬戶存儲。反競業禁止義務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競業禁止的條款有哪些
1、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公司法第70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合伙人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备倶I禁止是法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在法律上進一步的細化,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限內與任職單位展開競爭。
競業禁止的對象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明確指出,競業禁止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梢宰鳛楦倶I禁止對象的主要有以下五類人: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秘密;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秘密;3、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4、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里;5、重要信息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都掌握在他們手里。這主要是針對咨詢行業來說。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禁止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該內容由 周傳豹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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