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合同產生糾紛后,如果合同有約定利息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一、承攬合同糾紛如何仲裁
第一步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申請書應載明當事人本身的情況、仲裁的請求與根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步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由3名仲裁員或1名仲裁員組成,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推舉。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時,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推選一名仲裁員。
第三步開庭與裁決。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當事人可以協議不開庭,由仲裁庭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等材料作出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以后,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裁決自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外,在作出裁決前,根據當事人的自愿,可以由仲裁機構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時,再由仲裁庭及時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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